土木工程学院博士招生名额分配实施细则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和培养质量,根据《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通过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博导每年原则上招收博士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不超过1人。近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博导,经学院初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和研究生院复审合格后,招生年度可增加招生名额(条件不累加)。原则上每年每位博导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
1. 达到学校人才引进第三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2年可增加1名博士招生名额。
2. 以第一导师身份所指导的博士论文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每2年可增加1名博士招生名额。
3.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可增加1名博士招生名额。
(二)除第(一)条规定之外,每位校内导师可最多与校外兼职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研究生1人。
(三)学校公布的招生目录内的少数民族计划,不占校内导师招生名额。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将给予减招或停招处理。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土木工程学院
20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