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党费的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比例按照中央规定: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交纳比例按照中央规定: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交纳比例按照中央规定,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各党总支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各党总支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0、各党总支每半年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二、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党委组织部每年从党费中列出专项经费支持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教育活动。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使用手续。各党总支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党总支书记的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
三、党费的管理
1、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2、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委组织部每年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4、党费以党总支为单位按月交纳。各党总支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按时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
5、各党总支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 5月